自106年11月1日起網站無障礙檢測之人工檢測結果為不符合並退回修正者,需自退回修正日起7日後,始得重新辦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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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資料來源:數位發展部
- 日期:106-08-11
一、本會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條之2規定,業於106年2月15日以通傳資源字第10643001740號令修正「各級機關機構學校網站無障礙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」,及同年月日以通傳資源字第10643001741號令訂定「網站無障礙規範2.0版」,並據以辦理網站無障礙之檢測與認證標章核發。
二、為提升網站無障礙之檢測品質,及有效利用網站無障礙之檢測能量,自106年11月1日起,申請網站無障礙檢測案件,經人工檢測之結果為不符合並退回修正者,其同網站無障礙檢測案件應於退回修正日起7日後,始得重新辦理「申請標章登錄單一窗口」作業。